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生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9〕2914

被告人生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1122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临颍县**镇**村**号。2019年11月1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12月13日已分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3日凌晨1时30分许,被告人生某某醉酒后驾驶豫K2****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中山市珠三角环线高速**处时,与同向行驶的被害人欧某某驾驶的桂KG****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K****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发生碰撞而肇事,造成两车受损的后果。肇事后,被告人生某某明知有人打电话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候公安人员前来处理,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查认定及调查取证,被告人生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生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26.8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生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欧某某共计人民币54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生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生某某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 厉晓熙

  2019年12月27

附:

1、被告人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手机188********)。

2、本案案卷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涉案物品扣押于中山市公安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