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436号
被告人生某某,女,1990年03月17日,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4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和现居地均是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街道**号。2019年12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05时许,被告人生某某酒后驾驶B*****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黄岛区**路**酒店门口处,被民警查获。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66mg/100ml。经抽取血样检测,在生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86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2、人口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情况;3、呼气式酒精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乙醇检验报告;4、证人张某某证言;5、被告人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生某某拘役两个月十五天,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管春平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