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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生某某伪造身份证件罪)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专用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一部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生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20381198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吉林省公主岭市人,住吉林省公主岭市**镇**村**组,2019年7月1日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生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6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底,被告人生某某在驾驶证被吊销后,为驾驶半挂牵引车,通过“快手”直播平台花费1000元让他人给自己伪造了照片为生某某本人、其他信息均为任某某的驾驶证、身份证。2019年6月30日10时许,被告人生某某驾驶吉******重型半挂牵引车沿G25长深高速自北向南行至沂南服务区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生某某伪造身份证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红蕾

张晓艳

2020年7月24日

附:1、被告人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533060****;

2、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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