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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甘露贩卖毒品案)_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市区检二部刑诉〔2021〕Z12号

被告人甘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021988********,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道**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内江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1日被内江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5日被内江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逮捕。被告人甘露曾经在2013年因贩卖毒品罪被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2019年7月被告人甘露因吸毒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行政拘留10日。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甘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22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甘露自2019年7、8月份以来伙同邓某某(已判决)在另一贩毒人员王某某处购得毒品冰毒二十多克用于贩卖和自己吸食。2019年12月3日因有人向邓某某购买毒品由于甘露、邓某某二人均无现成毒品用于贩卖,经二人商量甘露叫邓某某再次去王某某处购买半个(25克)毒品用于贩卖,此后邓某某到东兴区大千路内江市中医院附近找王某某购买毒品,甘露在位于西城时代小区的家中等候。期间刘某某到甘露家中购买毒品,由于邓某某还未将毒品买回来,刘某某在等候一会儿后便离开甘露家,在甘露家楼下刘某某发现了在此地检查的警察,便用电话告知甘露,甘露知晓后随即逃离家中。此后邓某某购得毒品回到甘露家无人开门,在其离开甘露家下楼时被警察挡获,现场收缴毒品冰毒净重24.45克。此后甘露继续向他人贩卖毒品直至2020年7月被公安机关挡获,并在其身上和家中查获疑似毒品冰毒分别净重29.43克、0.5克、0.26克、3.57克,经鉴定上述疑似冰毒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中净重29.43克的疑似冰毒经鉴定甲基苯丙胺含量为0.002%。另查明:

1.被告人甘露在2019年9月至12月曾多次向吸毒人员陈某某贩卖毒品。其中2019年11月13日凌晨在西城时代小区楼下甘露向陈某某贩卖300元的毒品冰毒、麻古;2019年12月1日晚甘露在市中区民族路志强牛肉面附近向陈某某贩卖200元的毒品冰毒、麻古;2019年9月13日甘露向陈某某贩卖450元的毒品冰毒、麻古;2019年9月14日甘露向陈某某贩卖280元的毒品冰毒、麻古;2019年9月18日甘露向陈某某贩卖470元的毒品冰毒、麻古;2019年11月4日甘露向陈某某贩卖290元的毒品冰毒、麻古;2019年11月5日甘露向陈某某贩卖350元的毒品冰毒、麻古;2019年11月18日甘露向陈某某贩卖300元的毒品冰毒、麻古,2019年11月11日甘露向陈某某贩卖300元的毒品冰毒、麻古。

2.被告人甘露还于2019年10月至2019年12月多次向吸毒人员徐某某贩卖毒品。其中2019年10月中旬的一天晚上,在市中区酱园厂一民房甘露向徐某某贩卖了200元的毒品冰毒、麻古。约十余天后甘露在西城时代小区铁门处向徐某某贩卖了300元的毒品冰毒、麻古。2019年12月28日在市中区桂湖街三人民医院附近甘露向徐某某贩卖了200元的毒品冰毒、麻古。

3.2020年4月21日,被告人甘露在西城时代小区自己家中向吸毒人员曾某某贩卖300元的毒品冰毒、麻古,并容留曾某某在其家中共同吸食。

4.2019年8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甘露多次在西城时代小区等地向吸毒人员钟某某贩卖毒品冰毒、麻古约3至5克。2020年3、4月的一天甘露在市中区桂湖街向钟某某贩卖毒品冰毒、麻古约1克。2020年5月8日甘露在西城时代小区以500元的价格向钟某某贩卖约1克冰毒和几颗麻古。2020年5月9日甘露在**街加油站以550元的价格向钟某某贩卖约1克冰毒和几颗麻古。2020年6月2日甘露在内江市翡翠国际小区以625元的价格向钟某某贩卖毒品冰毒1克、麻古5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提取批准逮捕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刑事判决书、到案说明、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毒品称量笔录及照片、提起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手机聊天截图、微信红包截图、手机转款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刘某某、陈某某、徐某某、曾某某、钟某某、邓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甘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露无视国家法律规定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冰毒、麻古数量达到10克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甘露系累犯、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振宇

   检察官助理:晏禄鹏

                               2021年1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及散页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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