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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甘润盗窃案)_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观检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甘润,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92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安徽省东至县,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镇**村**组**号,现住安庆市大观区**栋**室。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被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被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被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被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被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2019年8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并于当日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甘润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上旬,被告人甘润为实施盗窃,在网上购买了一套开锁工具,一把钥匙及若干锡纸。2020年5月24日上午,被告人甘润一个人来到安庆市大观区**路**栋**单元**号,使用开锁工具打开该户防盗门,进入室内,从被害人卧室衣柜中盗走一塑料袋零钱,共计人民币5060元。

2020年6月15日,甘润在其华茂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案发后,其家属已代为退缴5060元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扣押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郝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甘润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现金50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甘润曾因故意犯罪被判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芳圆

检察官助理:叶 蕾

2020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安庆市看守所;

2.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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