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刑检刑诉〔2019〕529号
被告人甘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82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淮安市淮安区**镇**村**组**号。被告人甘某甲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7月2日被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8月7日被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被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判处一年两个月;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靳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82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淮安市淮安区**镇**村**组**号。被告人靳某某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甘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8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淮安市淮安区**镇**村**组**号。被告人甘某乙曾因赌博,于2011年7月19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楚州分局罚款贰佰元;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甘某丙,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82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淮安市淮安区**镇**村**组**号。被告人甘正长豹曾因赌博,于2010年4月23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楚州分局罚款贰佰元;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甘某甲、靳某某、甘某乙、甘某丙涉嫌强迫交易罪罪,于2019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将案件退回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补充侦查。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于2018年10月12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甘某甲、靳某某、甘某乙、甘某丙等人为获得淮安**科技有限公司生猪养殖基地建设工地砖头工程,多次至位于淮安区顺河镇艾口村境内的工地现场,威胁工地拖砖司机,阻挠其他拖砖货车卸砖。后在甘某甲、靳某某、甘某乙、甘某丙等人的威胁、滋扰下,工地负责人被迫答应向甘某甲、靳某某等人购买100万块砖头,并约定每块砖头价格人民币0.37元,后由甘某乙、甘某丙二人实际负责供应砖头。在供应50万块砖头后,甘某甲、甘某乙、甘某丙等人又通过强拉电闸等方式,迫使工地方面结清了50万块砖头的货款共计人民币18.5万元。
为达到继续向该工地强行供应砖头的目的,被告人甘某乙、甘某丙在未接到工地送砖通知的情况下,又强行向 工地送砖,并于2019年4月11日将砖头强行卸到工地进出通道,2019年4月23日又再次用电动车阻挡道路,以此阻止其他拖砖车辆送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甘某甲等人基本信息、银行转账凭证、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姚某某、梁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宗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甘某甲、靳某某、甘某乙、甘某丙的供述与辩解;
5.公安机关执法记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甘某甲、靳某某、甘某乙、甘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某甲、靳某某、甘某乙、甘某丙以暴力、威胁手段,强卖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甘某甲等4人共同实施强迫交易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四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甘某甲等4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甘某甲等4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韦建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甘某甲、靳某某、甘某乙、甘某丙均羁押于淮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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