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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甘某甲、甘某乙等人敲诈勒索案)_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943号

被告人甘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01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12日到贵州省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派出所投案自首,当日被临时羁押于七星关分局办案中心。同年7月13日被镇雄县公安局逮捕。2011年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11月5日刑满释放。

甘某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01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住贵州省毕节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12日到贵州省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派出所投案自首,当日被临时羁押于七星关分局办案中心。同年7月13日被镇雄县公安局逮捕。2008年因犯抢夺罪被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9月8日刑满释放。

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77********,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镇**村**街**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1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4日被镇雄县公安局逮捕。

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84********,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城县**镇**村**路**号,现住镇雄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1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4日被镇雄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甘某甲、甘某乙等四人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1月20日补查重报。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4月期间,被告人甘某甲、甘某乙、赵某某、王某某分工合作,由赵某某驾车送甘某甲、甘某乙、王某某到镇雄县各地的超市、便利店等处购买茶叶、火锅底料等食品,之后以购买到的是过期食品,导致家属、朋友吃了生病,要向工商局举报为由要挟超市、便利店老板朱某某、黄某某等九名被害人私了,多次敲诈勒索被害人钱财10000余元,所得钱财四人均分后挥霍。具体情况为:

2020年3月18日,四被告人到镇雄县**路付某某经营的**超市,以买到过期茶叶要举报到工商局为由敲诈勒索了付某某的666元现金和一盒价值398元的茶叶;

2020年3月20日16时许,在镇雄县城**饭店旁常某某的**超市敲诈勒索了常某某660元钱和两包价值74元钱的利群烟;

2020年3月20日19时许,敲诈了在**镇街上菜市场路口经营**超市的朱某某的2280元钱和两包大重九香烟;

2020年3月22日17时许,敲诈了在**乡街上开**超市的黄某某的1480元钱和两包红钻云烟;

2020年3月26日19时许,敲诈了在镇雄县城**寨开**超市的谢某甲的500元钱;

2020年3月份的一天下午,敲诈了在镇雄县城**公园下面开**便利店的裴某某的880元现金;

2020年4月28日20时许,敲诈了在**中学门口开**超市的张某某的2300元现金和两包软礼印象香烟;

2020年4月24日15时许,甘某甲、王某某、赵某某到镇雄县**路徐某某开的**超市,以买到过期茶叶敲诈徐某某2480元钱,因徐某某报警而未遂;

2020年3月25日15时许,赵某某、甘某乙到**镇街上谢某乙开的**超市以买到过期茶叶为由敲诈谢某乙,后因谢某乙报警而未遂。次日二人又到该店要求谢某乙赔偿380元钱私了未遂。之后,谢某乙将二人的照片发在镇雄县商户被敲诈勒索群里。同年4月30日13时许,赵某某、王某某找到谢某乙要求删除照片并赔偿名誉损失费,谢某乙报警后赵某某、王某某被抓获归案。事后,甘某甲、甘某乙先后投案自首。

四被告人到案后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被害人陈述;3.电子数据;4.辨认笔录;5.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四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四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要挟的方式多次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四被告人在本案中作用相当,不宜划分主从。被告人甘某甲、甘某乙有犯罪前科,应从重处罚。鉴于四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四被告人10-12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旭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镇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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