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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甘某甲、吴某甲、杨某甲、黄某甲、黄某丁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肇要检一部刑诉〔2020〕Z40号 

被告人甘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031988********,肇庆市鼎湖区人,汉族,初中二年级文化,无业,住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5月18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11977********,肇庆市高要区人,汉族,小学二年级文化,务工,户籍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镇**村委会**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1日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8211969********,肇庆市高要区人,汉族,小学四年级文化,务工,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镇**村委会**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

被告人吴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031974********,肇庆市鼎湖区人,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镇**村委会**队**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某丁,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11977********,肇庆市高要区人,汉族,小学五年级文化,务工,户籍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

本案由肇庆市公安局高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甘某甲、黄某甲、杨某甲、吴某甲、黄某丁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6日至4月8日,甘某乙(已判刑)在肇庆市高要区水南镇双杞村一民宅内使用扑克牌作赌具,以“三公大吃小”的形式组织欧某某等多人赌博,抽头渔利。期间,甘某乙雇请甘某丙、杨某乙、甘某丁(3人已判刑)、被告人甘某甲、杨某甲、吴某甲、黄某丁等人负责“看风”,被告人黄某甲负责指挥参赌人员停放车辆等工作,周某某(已判刑)负责派牌(俗称“打荷”)和抽头渔利(俗称“抽水”)等工作,赖某某(已判刑)负责为赌场购买矿泉水、烟等工作。李某某(已判刑)在赌场内通过微信转账方式为参赌人员兑换现金用于赌博,从中获利。经核查,李某某共计为欧某某等8名参赌人员兑换现金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10万余元。

2019年4月11日至5月4日,甘某乙、温某某、黄某戊、赵某某、卢某某(4人均已判刑)等人在甘某戊(已判刑)经营的肇庆市鼎湖区凤凰镇高速桥底下一木厂内使用扑克牌作赌具,以“三公大吃小”的形式组织梁某某、苏某某等多人赌博,抽头渔利。期间,黄某戊、赵某某、卢某某负责带人到场参赌;甘某乙、温某某等人雇请甘某丙、被告人甘某甲等人负责“看风”;吴某乙(已判刑)负责派牌和抽头渔利;赖某某负责为赌场购买矿泉水、烟等工作。李某某、黄某己(已判刑)在赌场内通过微信转账方式为参赌人员兑换现金用于赌博。经核查,李某某共计为梁某某等14名参赌人员兑换现金18万余元,黄某己共计为苏某某等7名参赌人员兑换现金6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甘某甲、吴某甲、黄某丁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甘某甲、黄某仔、杨某甲、吴某甲、黄某丁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现场照片等书证;2.欧某某等35名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甘某甲、黄某甲、杨某甲、吴某甲、黄某丁及甘某乙等18名同案人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搜查等笔录;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甘某甲、吴某甲、杨某甲、黄某甲、黄某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某甲、吴某甲、杨某甲、黄某甲、黄某丁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然提供帮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甘某甲、黄某丁、吴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甘某甲、黄某甲、杨某甲、吴某甲、黄某丁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国徽

检察官助理:钟乔果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甘某甲、吴某甲、杨某甲、黄某甲、黄某丁现羁押于肇庆市高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44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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