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645号
被告人甘某某,女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311197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住沿滩区**乡**村**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贵州省兴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本院审查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同日该局予以释放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8月31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州省兴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甘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5月 06日,被告人甘某某明知货主在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情况下寻找货车司机拉烟叶,甘某某通过在货车帮APP上发出信息以支付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13000元的运费(货到付款)为货主找到货车司机陈某某,陈某某用微信支付甘某某1000元信息费后,于2019年5月7日按照货主安排驾驶车牌号牌为桂 AC****的乘龙牌重型仓栅式货车将烟叶从云南运输至广西,途径岔江收费站入口处时被贵州省兴义市烟草专卖局查获。经检查,该批烟叶共计366包;经称量,该批烟叶净重为18.11吨(362.2担);经贵州省兴义市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管理小组估价,该批烟叶价值人民币 911077.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物品照片;
2.书证:被告人照片、公安信息查询比对情况登记表、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兴义市烟草专卖局证据复制提取单、兴义市木贾永诚物流城中心过磅单、烟叶及车辆照片、微信聊天截图等;
3.证人证言:李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关于对兴烟立[2019]第046号涉案烟草专卖品进行估价的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贵州省兴义市烟草专卖局检查(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某某明知货主在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情况下,帮助货主寻找货车司机运输烟叶,为货主提供便利条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罪嫌疑人甘某某涉案烟叶价值为人民币911077.88元,属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甘某某明知货主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情况下,帮助货主寻找货车司机运输烟叶,为货主提供便利条件,系非法经营犯罪中的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甘某某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案件事实和证据,建议对被告人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何志艳
检察官助理 赵 晶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甘某某现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乡**村**组,电话号码:13558******。
2.案卷3册。
3.随案移送《起诉书》8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证据开示清单》1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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