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甘某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靖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靖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甘某某,女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321970********,汉族,小学,靖安县人,农民,家住靖安县**镇**组**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靖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6日被靖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甘某某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甘某某为防止鸟类偷食其菜地内的蔬菜,在未办理相关捕猎手续的情况下,到自家门前菜地内,用家中两根竹竿与购买的黑色粘网架设起高4米,宽9米的捕鸟网,至案发一共猎捕到两只野生鸟类。经鉴定,其中一只鸟类野生动物为鸮形目中的鸮类猛禽,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人民币15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甘某某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前就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捕鸟网;2、归案情况说明、人口信息等书证;3、证人熊某某、钟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6、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某某非法捕猎鸮类猛禽(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一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甘某某有自首情节,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莉萍

检察官助理:涂久明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9970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