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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甘某某非法拘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南检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1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住广西南宁市江南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有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甘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施某某在2011年期间因赌博欠下“基哥”十八万高利贷,2012年11月13日凌晨,“基哥”指派被告人甘某某、肖某甲(已判刑)、梁某某(已判刑)、肖某乙等七人分别坐一辆面包车和白色别克小轿车一起来到钦州“**花园”小区等候施某某。11月13日晚22时左右,施某某开车回来,下车后见到被告人甘某某等人后马上逃跑,然后被告人甘某某和肖某甲、肖某乙和另外三个人就一起追着施某某,并在“**花园”门口处被抓住并强行拖上面包车,并没收手机铐上手铐罩住头部。住宅区保安见到后问了一声是不是警察抓人,然后穿“警察”字样制服的人就回答说抓人回去调查情况,后保安就走开了。抓住施某某后,被告人甘某某等人将其带到南宁宁江区延安镇一个山岭上对其殴打,并责令其还本金及利息一共三十万元,当晚施某某被关押在甘蔗坡附近的小屋内并被扣住双脚,直到11月15日至16日施某某老婆前后将三十万人民币汇进施某某短信发给她的两个银行账号,在16日晚21时施某某才得以释放回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某某伙同他人追讨赌债,非法拘禁被害人,时间长达三天,且有殴打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莫贻强

检察官助理:雷清霞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甘某某现羁押于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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