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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甘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51960********,汉族,文盲,无职业,住霞浦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霞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霞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霞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甘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0年3月31日本院依法将本案退回霞浦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4月31日霞浦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终结。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延长时间自2020年3月17日至4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7月至2014年11月,被告人甘某某在霞浦县**镇**弄**号,非法组织民间互助会6场,吸纳王某某、林某某、周某某、冯某某、陈某甲、阮某某、陈某乙、甘某某等人参会,非法吸收社会公众存款。2017年1月倒会,被告人甘某某组织的互助会倒会,造成部分参会人员经济损失。经福建德润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被告人甘某某共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7510100元,造成部分参会人员直接经济损失达人民币394610元。

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甘某某在霞浦县**镇**村**号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霞浦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情况查询登记表、会单、欠条、非法组织标会参会人员个人情况清单表、被告人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林某某、周某某、冯某某、陈某甲、阮某某、陈某乙、甘某某、张某某、陈某丙、陈某丁证言。

3、被告人甘某某供述和辩解。

4、福建德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民间“互助会”名义,非法吸收社会公众存款人民币7510100元,数额巨大,并造成部分参会人员经济损失人民币39461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升

2020年5月28日

附:1、被告人甘某某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

2、案卷伍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3、《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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