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津检刑诉〔2020〕Z1302号
被告人甘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4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重庆市丰都县**镇**号**号,住址重庆市沙坪坝区**路**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1月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甘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崇兵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28日,被告人甘某某通过微信联系王某某(另案处理),双方约定在重庆市沙坪坝陈家桥西征路以人民币6000元收购非洲灰鹦鹉一只。后因饲养期间鹦鹉生病,于2020年8月份放生野外。
2019年12月份一天,被告人甘某某在重庆市渝中区人民公园花鸟市场以人民币240元在一女子处收购绿颊锥尾鹦鹉一只,甘某某因饲养不好将收购的鹦鹉转交经营花鸟生意的张某某(另案处理)寄养,后被其非法出售给郑某某(另案处理)。以上两只鹦鹉经云南省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非洲灰鹦鹉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物种,等同于国家一级级保护动物,绿颊锥尾鹦鹉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物种,等同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2020年11月2日,被告人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自愿缴存生态修复金人民币10000元修复生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绿颊锥尾鹦鹉物证;
2.常住人口信息、微信截图、动物园收容条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张某某、郑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
6.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甘某某自愿缴存生态修复金修复生态,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安胜
检察官助理 沈海勇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沙坪坝区**路**号,联系方式157300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八十六页,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分局查获的绿颊锥尾鹦鹉收容于重庆市动物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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