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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甘某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_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四部刑诉〔2020〕958号 

被告人甘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5211965********,汉族,初中文化,住张家港市**镇**村第**组**号。被告人甘某某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20年5月20日经张家港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甘某某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被告人甘某某作为张家港市****小学暑期维修工程施工负责人,将金属门窗安装工作发包给自然人孙某某(另案处理),发包后未对安装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2018年8月23日,施工人员赵某某(男,殁年71周岁)在未佩戴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该食堂三楼走廊内清理窗户垃圾时,从三楼窗户摔落后当场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甘某某已经对赵某某家属进行经济赔偿。

被告人甘某某于2020年5月20日主动向张家港市公安局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9月22日,被告人甘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常住人口信息等;

2.证人孙某某、陶某某、陈某某、季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张家港市**小学工地“8.23”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某某作为直接负责施工安全的主管人员,未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设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1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甘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扬琴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甘某某现在张家港市****村第****其家中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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