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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甘某某贪污、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_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峨检一部刑诉〔2021〕Z6号 

  被告人甘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1321969********,汉族,党校研究生,四川**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单元****号,现住乐山市中区**小区****单元****2020年6月18日,因涉嫌职务违法犯罪,峨边彝族自治县监察委员会依法对其采取留置措施,同年9月17日,延长留置期限3个月。2020年12月11日,因涉嫌贪污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我院依法决定对其拘留,由峨边彝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同年12月24日,因涉嫌同一罪名,我院依法决定对其逮捕,由峨边彝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峨边彝族自治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甘某某涉嫌贪污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9年至2019年,被告人甘某某任四川**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安排下属刘某某、王某某、顾某某为其报销个人消费的手机、高档烟、酒等费用。通过此种方式,被告人甘某某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120万元。

2010年至2012年,被告人甘某某任四川**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在收购张某某所有的四川荥经**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过程中,超越权限,擅自决定承担电站出售过程中应由张某某缴纳的所有税费等共计1274.016802万元,擅自决定代张某某缴纳420万元的电源开发权使用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共计1694.016802万元。

2020年6月18日,被告人甘某某被带至本县监察委员会接受调查,且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2020年10月28日,张某某退缴四川**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承担的税费、电源开发权使用费共计1694.016802万元。2021年1月20日,被告人甘某某退缴违法所得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以及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在案。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甘某某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刚

检察官助理:吕川

2021年1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甘某某现羁押于夹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8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随案移送涉案款物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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