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公诉刑诉〔2019〕545号
被告人甘某某,男,汉族,198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51988********,专科文化,无业,湖南省长沙市人,现住长沙市开福区**路**村**栋**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31日被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3月14日、5月29日两次将该案退回长沙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19年4月14日、6月2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还分别2019年2月28日、5月14日、7月29日依法延长审查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年底至案发,被告人甘某某通过“世纪佳缘”、“珍爱网”等婚恋网站或其他方式,先后认识被害人唐某某、周某乙、陈某某、李某某、陶某某、何某某、刘某某等人,并谎称自己在国外从事金融行业、已经离异或未婚,住在别墅等,从而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同时或先后与上述被害人确定恋爱关系。之后,被告人甘某某以帐户被冻结需要资金周转、车辆维修、被人追债等理由骗取上述被害人钱财,共计1575989.49元,其中骗取唐某某352985元、骗取陶某某42573.16元、骗取周某乙467587.13元、骗取李某某187907元、骗取刘某某50632.1元、骗取何某某211773.5元、骗取陈某某262531.6元。
2018年10月30日11时许,被告人甘某某主动到长沙县公安局湘龙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文件清单、指认照片、婚姻登记证明、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情况表、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查询表、甘某某出入境记录、借条等书证;2、证人徐某某、杨某某、鲍某某、周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唐某某、周某乙、李某某、陈某某、陶某某、何某某、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永会
2019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甘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十五卷。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