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溆检刑事刑诉〔2020〕355号
被告人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11979********,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糯垌镇平坡村1组145号,现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禹区**村**街**号**房。因犯抢劫罪,2005年3月4日被广州市番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8年1月19日减刑释放。因涉嫌诈骗罪,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4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日被溆浦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溆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12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被害人罗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甘某某,要其帮忙购买原材料。被告人甘某某因无钱偿还赌债,欲骗取被害人罗某某的货款。次日,被告人甘某某派司机前往湖南省祁东县拉货,货物装载称重后,被害人罗某某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宝转账付给被告人甘某某50700元人民币。被告人甘某某支付给供货商2万元货款后,便谎称正在转账余款,但一直未支付,后被害人罗某某无法联系到被告人甘某某。被告人甘某某将余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2020年7月7日,被告人甘某某为筹钱偿还赌债,通过微信联系被害人武某某,称可以帮武某某从湖南省蓝山县“纸厂料”。次日,被害人武某某派司机前往蓝山县拉货。货物装载后经称重总价58669元人民币。被害人武某某通过银行转账付给被告人甘某某5万元。被告人甘某某仅支付给厂家5000元装卸费,便以微信无法转账为由不再支付货款,后被害人武某某无法联系到被告人甘某某。被告人甘某某将余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2020年9月23日,被告人甘某某在广州市番禹区沙头村56街15号205房被公安民警抓获。
2020年9月28日,被告人甘某某赔偿被害人武某某50000元人民币,取得被害人武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刘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武某某、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舒小凤
检察官助理:陈俭
2020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甘某某现羁押于溆浦县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扣押的银色荣耀手机1部随案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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