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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甘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一部刑诉〔2019〕462号

被告人甘某某,女,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4199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睢宁县****村。被告人甘某某曾因寻衅滋事被睢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被告人甘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睢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睢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甘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被告人甘某某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以为他人找工作、介绍对象、谈恋爱等为名多次诈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75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7年9月期间,被告人甘某某以安排徐某某至徐州市第四人民医院工作,需要疏通关系为由,骗取徐某某人民币共计15400元。

2.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甘某某以安排钱某某至徐州市第四人民医院工作,需要疏通关系为由,骗取徐某某共计人民币22000元。

3.2018年4月期间,被告人甘某某先后虚构车辆需要维修费用、工资尚未发放经济窘迫、谈恋爱等理由先后骗取沈某某共计人民币23100元。

4.2018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甘某某谎称可以给刘某某介绍对象后,通过微信虚构一名男子的身份获得刘某某的信任,后骗取刘某某人民币9000元钱。后在案发前,被告人甘某某主动退还刘某某2000元。

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甘某某经刑事传唤至睢宁县公安局,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转账明细、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沈某某、徐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甘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阚凯娜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甘某某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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