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甘某某聚众斗殴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区检公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甘某某(绰号甘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4199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兴业县**镇**村**队**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甘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5日凌晨2时许,在玉林市玉州区**路**酒吧大厅BK**卡座的姚某某(另案处理)与S**卡座的高某甲(另案处理),因喝酒过程中发生肢体接触后引发争吵。两个卡座的人员相继加入参与打架,后被酒吧保安劝阻拦停。之后姚某某方人员和高某甲方人员出到酒吧门口外继续争吵并打架,被告人甘某某亦参与其中。警察接警赶到现场时,双方人员跑散开。警察离开后,被害人高某乙(殁年33岁)、高某丁、高某丙(均另案处理)等人来到**酒吧门外,双方人员再次聚集在**酒吧门口争吵,进而双方持械斗殴。期间,被告人甘某某手持防盗锁追赶对方人员。在斗殴过程中,高某乙被姚某某持刀捅伤,高某丙被人用刀划伤。高某乙经120急救中心的工作人员当场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高某乙系被他人使用锐器刺破心脏导致急性大出血死亡,高某丁、姚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高某甲、高某丙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另查明,被告人甘某某于2019年12月19日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某某伙同他人成帮结伙互相持械进行斗殴,破坏社会治安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甘某某伙同他人共同聚众斗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甘某某积极参加聚众斗殴,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超龙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甘某某现羁押于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