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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甘某某组织卖淫案件适用)(公开版)_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州检一部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甘某某,女,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0122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息烽县人,户籍地:贵州省息烽县**镇**村**组,现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小区**栋**室。被告人甘某某2019年11月7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甘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2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年4月2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5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7年,赵某某(另案处理)曾在浙江省海宁市经营按摩足浴店,并认识了被告人甘某某和朱某某、霍某某、郁某某。2019年1月开始,赵某某陆续召集朱某某、霍某某、郁某某等人来阜阳卖淫,赵某某为卖淫女子提供避孕套、承担部分房租。

2019年4、5月份,甘某某接受赵某某的安排来到阜阳市颍州区,赵某某指使甘某某使用手机微信在网上招嫖并联系嫖客,向嫖客介绍性服务的价格和类型,甘某某和嫖客取得联系后,将嫖客所在位置及联系方式通过微信发送给赵某某管理的卖淫女朱某某、霍某某、郁某某等人,卖淫女朱某某、霍某某、郁某某再至嫖客所在位置为嫖客提供有偿性服务,卖淫女通常通过让嫖客扫甘某某的微信收款二维码和支付宝收款二维码的方式收取嫖资,甘某某再将嫖资转给赵某某,赵某某和卖淫女对嫖资按六四比例进行分成,甘某某对每单嫖资提成30元。    

1、2019年11月4日晚,甘某某通过手机微信联系嫖客谢某甲,安排调度卖淫女朱某某至谢某某所在的阜阳枫林苑小区工地内给谢某甲提供有偿性服务,收取嫖资500元。

    2、2019年11月5日晚,甘某某通过手机微信联系嫖客谢某甲,安排调度卖淫女郁某某至谢某某所在的阜阳枫林苑小区工地内给谢某甲提供有偿性服务,收取嫖资300元。

    3、2019年11月6日晚,甘某某通过手机微信联系嫖客谢某乙,安排调度卖淫女朱某某至谢某乙处,后在阜阳市和平广场南侧路边谢某乙车内,朱某某给谢某乙提供有偿性服务,收取嫖资600元,后被民警现场查获。

    4、2019年11月6日晚,郁某某帮助甘某某使用手机微信发招嫖信息,并和嫖客薛某某获得了联系,郁某某在阜阳市名仕宾馆8436房间内为薛某某提供有偿性服务,收取嫖资500元,该笔提成30元由甘某某获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前科信息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郁某某、霍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某某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飞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甘某某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九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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