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阴检公诉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24197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湖南省湘阴县人,户籍所在地湘阴县**社区**组,住广东省江门市**市**镇**。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月31日被湘阴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12日本院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甘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7月份左右,被告人甘某某经黎某(已判决)介绍在湖北省武汉市加入“自愿连锁经营业”传销组织,该组织无任何经营活动,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购买份额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实习业务员、业务组长、业务主任、业务经理、高级业务员组成“五级三阶制”层级,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至案发,被告人甘某某升至该传销组织高级业务员,并在该传销组织中以能力总管等身份进行领导、管理,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员甘某乙、司马某某(已判决)、黎某某等共计70余人,且层级在五级以上。
2019年1月31日,被告人甘某某主动到湘阴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黎某、司马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某某以资本运作为名,采取编造国家政策手段发展人员加入“资本运作资源连锁经营业”组织,要求参加者以购买份额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一定的顺序自称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且在该组织的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职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甘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应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志雄
(院印)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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