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30198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住**乡**街**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泸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泸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6日被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被告人陈某,曾用名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301985********,哈尼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住**乡**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泸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泸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泸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甘某某、陈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1月左右,被告人甘某某、陈某驾驶云******或云******微型货车,到泸西县**镇和**乡多次盗窃被害人袁某某、杨某甲、杨某乙等农户农田中还未收割和已经装袋的玉米。经侦查,公安机关在位于师宗县**镇**村甘某某承包的鱼塘处查获被盗窃的玉米,其中,已剥皮的玉米净重14820千克,未剥皮的玉米净重5700千克。经鉴定,被盗窃玉米价格为2135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前科材料,抓获经过,清点、称量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清单,泸西县卡口抓拍照片,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陈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甲、宋某某、赵某甲、袁某某、杨某乙、杨某甲、杨某丙、杨某丁、赵某乙、周某某、杨某戊、张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甘某某、陈某的供述与辩解;
5.泸价认〔2019〕9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人员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某某、陈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甘某某、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甘某某、陈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跃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甘某某、陈某现被羁押于云南省泸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被告人甘某某、陈某《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随案移交物品:详见涉案财物清单。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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