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兴检刑诉〔2019〕188号
被告人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上林县,公民身份号码:452124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上林县**镇**社区**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8日被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1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3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南宁市,公民身份号码:4501021986********,汉族,初中文化,保安人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南宁市兴宁区**号。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5日被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5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3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甘某某、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甘某某、陈某某在南宁市兴宁区民主路4号金马楼爱民螺蛳粉店铺门前处,趁被害人邓某某不备之机,由被告人陈某某负责望风,被告人甘某某动手盗走被害人上衣口袋内的一部苹果牌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案发时价值人民币37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的陈述。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甘某某、陈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
6、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合伙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甘某某、陈某某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覃江武
2019年7月3日
附:1.被告人甘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一册。
3.提讯证、换押证各二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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