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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甘某某盗窃案)_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诉刑诉〔2015〕465号

被告人甘鹏,男,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7011986********,初中文化,无业,家住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镇**社**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29日被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2年2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8月2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9月12日由公安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甘鹏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甘鹏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8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甘鹏窜至本市兴庆公园游乐场处,趁被害人刘某某不备,将其手中挎着的一黄色女士手提包拉链拉开并将手伸进去准备盗窃包内白色VIVO手机时,被公园内的巡逻人员及被害人的弟弟发现并抓获。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08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报警登记表;

2.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

4.证人证言;

5.价格鉴定书;

6.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前科材料;

7.被告人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经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曾长安

检察员: 李  楠

2015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甘鹏盗窃现羁押于碑林看守所;

2.案卷贰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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