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370号
被告人甘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522261984********,壮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住来宾市兴宾区**镇**村**委**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7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8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甘某某窜到来宾市人民医院第二住院部二楼13号病床,将被害人黄某某放在床头桌子上充电的一部华为牌nova7 5G手机盗走,被发现后逃跑至医院地下停车场被保安擒获,被盗手机已追回退还给被害人黄某某。经来宾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23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依法提起公诉。
此致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燕莲
2020年8月6日
附件:1.被告人甘某某现羁押于来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叁份 。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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