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641号
被告人甘某某,曾用名无,绰号啊K四,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525241975********,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逮捕 , 2020年10月29日由平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甘某某涉嫌盗窃罪 ,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6日12时许,被告人甘某某在广西平南县六陈镇码头塘街上闲逛至大拇指蛋糕店时,发现被害人姚某某手中的白色公文包露出一只红色的钱包,甘某某慢慢靠近姚某某后背,用左手将姚某某露出的红色钱包慢慢拔出来盗走。甘某某盗窃得手后逃至六陈旧市场旁“圩背岭”半山腰一间废弃的泥屋屋背将钱包内的700多元现金拿走,随后甘某某把钱包藏至该泥屋屋背的陶瓷灌夹缝中并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被告人的供诉与辩解;3.被害人陈述;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伟健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平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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