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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甘某某盗窃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2469号

被告人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3199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枞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0月23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2时许,被告人甘某某至合肥市瑶海区**路树袋熊网咖二楼58号机位,趁被害人李某某熟睡,将其放在身边正在充电的一部金色vivo手机盗走。经鉴定手机价值人民币632元。2019年10月23日10时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甘某某抓获。手机已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前科查询等;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某某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雯

检察官助理:王嘉嘉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735609****。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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