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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甘某某盗窃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一部刑诉〔2020〕Z1792号

被告人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6211994********,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现在**镇**花园**物流公司上班,暂住该镇**花园**号**物流员工宿舍(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甘某某和被害人周某某均为东莞市**镇**花园**物流公司员工,两人同住在**物流公司二楼宿舍。2020年5月6日2时33分许,甘某某趁被害人周某某睡着,拿起周某某放置床头的手机,通过手机短信验证方式修改周某某支付宝账号密码,后偷走周某某支付宝账号内的14000元钱。

2020年7月28日,被告人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转账记录等书证,被告人甘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某某无视国法,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有胜

                           2020年7月28日

附:

1、​ 被告人甘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 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 量刑建议一份。

4、​ 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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