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3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北碚区**路**号**单元**(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中区**号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9月下旬的一天中午,被告人甘某某来到被害人汤某某位于重庆市北碚区水土镇药王街道的专业维修机电店铺内,趁无人之机,盗走约15公斤的铜线销赃给胡某某,获赃款人民币450元耗用殆尽。
2.2019年9月底的一天傍晚,被告人甘某某来到上述店铺,趁无人之机,盗走约17.5公斤的铜线销赃给胡某某,获赃款人民币550元耗用殆尽。
3.2019年10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甘某某来到上述店铺,趁无人之机,盗走约7.5公斤的铜线销赃给胡某某,获赃款人民币200元耗用殆尽。
2020年1月4日,被告人甘某某在重庆市北碚区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胡某某处查获其收购的铜线共计25.5公斤,并发还被害人。
经重庆市北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铜线价值人民币15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甘某某的户口信息登记表、重庆市北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北碚价认(2020)2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通话记录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汤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其处罚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甘某某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冰寒
检察官助理:雷显敏
2020年4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甘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重庆市北碚区**路**号**单元**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六十六页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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