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41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广东省怀集县**镇**村委会**组**号。2019年3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5月22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28日因涉嫌盗窃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甘某某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24日下午,被告人甘某某到广州市荔湾区葵逢西滘村156号,采用爬墙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郑某某的家中,踹开房门进入房间,将郑某某放在房内的现金人民币580元等物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现场照片等物证;
2.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3.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某某目无国法,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俊
检察官助理 陈梓煌
2020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甘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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