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371号
被告人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2251975********,壮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无业,住武宣县**镇**村**村**号。2011年4月15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广西武宣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1年6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1月1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16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2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甘某某携带铁钳等作案工具窜到佛山市南海区**镇**市场停车场内卖羊毛衣服档口,乘被害人及其妻子熟睡之机,将放在床边的一台荣耀8XMax手机(手机背面有一张50元人民币纸币)、一台OPP0R9S手机、一条花花公子皮带,挂在档口内的猗超牌皮衣4件、伊程文尔牌真皮皮衣10件、七星客水貂1件、乌拉雪峰羊毛衫20件、双野鹿羊毛衫10件和放在木板上的皇家皮鞋4双、老人头皮鞋两双及挂在店门口棚顶的监控摄像头一个盗走。作案后,被告人将作案工具铁钳、水果刀和自己的外套、皮鞋遗留在现场,后用纤维袋携带上述赃物逃离现场。
上述被盗窃物品中,其中荣耀8XMax手机和0PP0R9S手机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1653元;伊程文尔牌皮衣10件、双野鹿羊毛衫7件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19586元。
经DNA鉴定,在被告人外套提取的检材与被告人血液样本的STR分型相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甘某某的供述;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被告人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3月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梁伟彬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甘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卷宗二册、光盘二张;
3.本案扣押款物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详见扣押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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