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自沿检一部刑诉〔2021〕Z7号
被告人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111994********,汉族,自贡市人,小学文化,家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镇**村**组**号附**号。2020年12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自贡市公安局沿滩分局刑事拘留; 2021年1月8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沿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3日12时许,被告人甘某某窜至自贡市沿滩区富全镇市街,采用踹门入户的方式进入黄某甲家中,将黄某甲存放于二楼卧室衣柜内的30余元硬币盗走。
另查明:被告人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院提出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一千元的量刑建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户籍证明、到案说明等书证;
2.证人黄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甲、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6.现场监控视频等光盘5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远惠
2021年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5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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