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一部刑诉〔2020〕Z279号
被告人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61982********,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01时12分许,被告人甘某某饮酒后驾驶粤PAG****号牌摩托车行驶至205国道小江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执勤交警现场对甘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174mg/100ml。经河源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0.9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呼气检测结果单据,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照片,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甘某某的户籍资料等;2、被告人甘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某某醉酒后驾驶普通摩托车上路通行,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甘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某某频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甘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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