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那检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71986********,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那坡县**乡**村**屯**号。无前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20年5月27日经本院决定以没有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同月29日经由那坡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那坡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甘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间,被告人甘某某在未向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并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用油锯到那坡县百南乡甲柳村阴阳屯山界“坡八”坡(地名)砍伐杂木。 2020年3月13日,经百色健森林业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技术人员对“坡八”坡被甘某某无证砍伐杂木林地进行鉴定:甘某某无证砍伐杂木的蓄积量为16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杉原木等物证
2、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某某违反森林法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那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明学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公安原卷一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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