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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甘某某涉嫌盗窃案)_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郁某某人民检察院

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郁检公诉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8119**********,汉族,文盲,无业,广西岑溪市人,住广西岑溪市****社区****号。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2月被广西苍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2012年8月29日被广西苍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7日被郁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5月1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5日被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郁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晚七时多,被告人甘某某到郁某某**镇**路下巷附近踩点,伺机作案。当晚十一时许,被告人甘某某随身携带扳手和锤子等工具,撬开郁某某**镇**路下巷**号**幢**房的房门并进入房内盗窃财物,后被附近居民发现报警。被告人甘某某在该房楼顶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等笔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甘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甘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子力

2020年2月10日 

附:1、被告人甘某某现羁押于郁某某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全案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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