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甘某某涉嫌盗窃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晚七时多,被告人甘某某到郁某某**镇**路下巷附近踩点,伺机作案。当晚十一时许,被告人甘某某随身携带扳手和锤子等工具,撬开郁某某**镇**路下巷**号**幢**房的房门并进入房内盗窃财物,后被附近居民发现报警。被告人甘某某在该房楼顶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等笔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甘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甘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邓子力
附:1、被告人甘某某现羁押于郁某某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全案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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