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甘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公开版)_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224********5515,汉族,不识字,务农,安徽省青阳县人,户籍地及现住址:青阳县丁桥镇**村**组**号。被告人甘某某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青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甘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初,丁某某将“大塘边”山场的杉木以150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甘某某,约定如2020年3月底前甘某某未将该山场内杉木砍伐完,未砍伐部分归丁某某所有。2019年9月,甘某某向丁桥林业站书面申请砍伐“大塘边”山场杉木,因杉木未到皆伐年龄,2019年10月15日,青阳县林业局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批准采伐蓄积7立方米,采伐方式为抚育采伐,采代期限至2019年12月31日。2019年11月中旬,甘某某雇请伍某某、李某某将山场内杉木全部采伐。

经青阳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室鉴定,青阳县丁桥镇天屏村李家组大塘边山场内杉木被采伐245株,立木材积21.307立方米。扣除林木采伐许可批准采伐的7立方米,5%采伐允许误差0.35立方米,甘昌福滥伐林木立木材积13.957立方米。 

2020年3月5日,青阳县森林公安局电话通知甘某某到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前科记录查询、人口信息查询记录、林权证明、调取证据清单、林木采伐许可证申请材料、林木采伐许可证、植被复绿协议等书证;

2.证人丁某某、伍某某、李某某、高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指认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甘某某违法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其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甘某某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秀珍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甘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居住青阳县丁桥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