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公二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02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无业,住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组**房,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于次月11日经本院决定批准的逮捕,次日由岳阳楼分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2月30日以被告人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甘某某租赁位于本市岳阳楼区**附近一私房的一楼,用于经营小卖部、麻将房及个人居住,自11月19日至27日,被告人甘某某先后三次关闭房门后,在小卖部及麻将房内容留翁某某、周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19日20时许,甘某某在麻将房内容留翁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2019年11月24日23时许,甘某某在超市内容留翁某某、周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3、2019年11月27日1时许,甘某某在超市内容留翁某某、周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9年11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甘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翁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被告人甘某某的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毅
2020年1月20日
附:1、被告人甘某某现羁押于岳阳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共三册;
3、《认罪认罚通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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