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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甘某某污染环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五部刑诉〔2020〕Z3538号 

被告人甘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3196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原在东莞市**镇**社区**街**号**楼**经营无证照五金电镀加工厂,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樟树市,住**镇**村**组**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贾尧夫,广东盈隆(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甘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11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甘某某于2019年8月31日租赁东莞市**镇**社区**街**号厂房,设立一间无证照五金电镀加工厂,并于同年10月份正式开始生产。期间,甘某某在未安装使用生产废水处理设施的情况下,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将生产废水通过厕所直接向外排放,生产废水经生活设施管道最终流入东引运河。2020年6月17日11时许,公安机关联合生态环境部门对该工厂进行检查,当场将甘某某抓获。经检测,外排生产废水中含有镍、镉、铅、铜、锌等多种重金属,其中,总镍超标27699倍,总镉超标4.4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麦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某某无视国法,违反国家规定,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且排放含镉的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3倍以上,排放含镍的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10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锐

2020年10月29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甘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一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一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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