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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甘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尤检诉刑诉〔2019〕100号

被告人甘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6195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尤某某,现住福建省尤某某**镇**村**路**号。因犯妨害公务罪、盗窃罪于1996年1月17日被南平市延平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04年7月1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22日被南平市延平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3年3月1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20日被古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9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24日被尤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尤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尤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退回补充侦查,尤某某公安局于同年3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同年2月8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4日22时许,被告人甘某某在其位于尤某某**镇**路**号**室的租住处门口与被害人肖某某因钱款发生争吵,被害人肖某某手持剪刀并将107室钥匙拿走回到同栋楼106室其租住处,被告人甘某某见状在院子里拿了一块木板,冲到106室朝被害人肖某某身上击打数下,被害人肖某某跑到院子里躲避,被告人甘某某仍持木板绕着房屋追打被害人肖某某。被告人甘某某的行为造成被害人肖某某左尺骨鹰嘴骨折、左桡骨小头骨折。2018年10月12日,经尤某某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肖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2018年10月18日,被告人甘某某被尤某某公安局上网追逃。同年10月24日,被告人甘某某在尤某某城关镇锦丰旅社被尤某某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被害人肖某某的病历资料、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中国移动通讯客户详单、报警登记、回执、房屋租赁合同、尤某某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尤某某公安局吸毒现场检测笔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南平市延平区**号**号释放证明书、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宁刑终字第**号刑事裁定书、**闽武监字第**号释放证明书等书证;2.证人曹某甲、邱某某、陈某某、曹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尤某某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尤公鉴[2018]**号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辨认、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巧文

检察员:邱玉清

2019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甘某某现羁押于尤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四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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