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733号
被告人甘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11196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路**号**栋**室,现住合肥市瑶海区**路**号**栋**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后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甘某某下班行走至钢红路小桥附近时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口角,后被告人甘某某用拳头朝被害人张某某眼部和鼻部打了两拳,造成被害人张某某鼻子流血,经医院检查被害人张某某两侧鼻骨及鼻中隔多发骨折,左侧眼眶内侧壁骨折。2019年10月18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害人张某某鼻部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病例材料、医疗费用明细单等。
2. 证人孟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合肥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对被害人伤情鉴定:轻伤二级。
被告人甘某某故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健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甘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