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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甘某某放火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八检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02199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91231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4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甘某某涉嫌发放火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1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甘某某因手机上网网速慢而生气。后被告人甘某某携带1只打火机、1把长柄柴刀到位于贺州市八步区**镇**大酒店对面居民区的一巷口处(**街**号),用所携带的打火机烧毁了“中国**”“中国**”等公司挂在此房屋墙壁上的通讯线和通讯箱。

2、2019年11月1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甘某某因手机上网网速慢而生气。后被告人甘某某携带1只打火机、1把长柄柴刀到位于贺州市八步区**镇**老卫生院的居民区(**街**号),用所携带的打火机烧毁了“中国**公司”“中国**公司”“中国**”“**水利”等公司挂在此房屋墙壁上的通讯线、通讯箱及电线。

3、2019年12月2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甘某某因手机上网网速慢而生气。后被告人甘某某携带1只打火机、1把长柄柴刀到位于贺州市八步区**镇**老卫生院(**街**号)、**镇**街**号、**镇**街**号、**镇**街**号等居民区,用所携带的打火机烧毁了“中国**公司”“中国**公司”“中国**”“**水利”等公司挂在此房屋墙壁上的通讯线、通讯箱及电线。

4、2019年12月22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甘某某因手机上网网速慢而生气。后被告人甘某某携带1只打火机到位于贺州市八步区**镇**邮政银行后面的山坡处,用所携带的打火机等工具烧毁该山坡电线杆上的通讯线和通讯箱。

5、2019年12月30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甘某某因手机上网网速慢而生气。后被告人甘某某携带1只打火机、1把长柄柴刀到位于贺州市八步区**镇**街**号、**镇**街**号、**镇**街**号、**镇**街**号、**镇**街**路口处等居民区,用所携带的打火机烧毁了“中国**公司”“中国**公司”等公司挂在此房屋墙壁上的通讯线、通讯箱。

综上,被告人甘某某作案5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347856.274元(其中,“中国**”贺州市城区分公司134644. 898元、“中国**”贺州分公司189824. 52元、“中国**”八步区乡镇销售分公司18526. 856元、“**水利”步头供电所486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31日抓获被告人,并缴获作案用的打火机1只、长柄柴刀1把。被告人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贺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咨询回复函等;2.被害人廖某某、周某某、唐某某、黄某某的陈述;3.证人梁某某、李某某、严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甘某某的供述;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方位示意图及现场辨认笔录、照片等;6.广西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7电子证据有天网监控视频截图相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某某多次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甘某某有期徒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世源

                         检察官助理:麦发秀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甘某某现被羁押在贺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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