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甘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公刑诉〔2019〕2539号

被告人甘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7301992********,壮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都安瑶族自治县**乡**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1日至2019年4月1日期间,被告人甘某某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利用其申请的6台POS机帮助廖某某刷银行卡套现,并帮助廖某某取款。经统计,被告人甘某某共套现并取款人民币5304209元。

被告人甘某某于2019年4月1日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公安人员在其住处的鞋柜中起获POS机6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起获的POS机、抓获经过等物证、书证;2.证人邓某某、艾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照片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卉

2019年12月26

附:

    1.被告人甘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本案的涉案物品POS机6台、手机3部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