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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甘某某挪用公款案)_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307号 

被告人甘某某,女,汉族,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31982********,专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榆中县,住甘肃省榆中县********号,系榆中县**镇第三次党代会代表、**镇第十九届人大代表。2012年6月至2019年12月任****村村委会文书,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任****村党支部副书记,2015年10月至今任******资金协会理事、会计。2020年7月31日因涉嫌严重违法问题被榆中县监委依法留置,2020年9月24解除留置,同日因涉嫌挪用公款罪经我院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我院决定被逮捕。

本案由榆中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甘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兰州市委组织部、兰州市农工办等单位在全市开展“支部+协会”村级发展互助资金试点工作,为开展此项工作,**村委会于2015年8月17日在农行**支行开立**村委会账户,**镇人民政府于2015年10月21日拨付该账户资金30万元。2016年1月12日甘某某将甘肃**公司、甘肃**公司资助的3万元帮扶款存入该账户。

2015年10月13日,榆中县扶贫办、民政局批复成立******资金协会,郭某甲为协会理事长,钱某某为协会副理事长,甘某某兼任理事和会计,法定代表人为钱某某。该协会于2016年11月17日在农行**支行开立榆中县******协会账户,2016年11月18日**镇人民政府拨付**村20万元发展互助资金,2018年5月,**镇人民政府拨付**村2万元发展互助资金。

被告人甘某某担任**村委会文书、**村发展互助资金协会理事、会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从2015年10月开始,先后将郭某乙等人偿还的互助金及占用费共计188640元归个人使用;未经理事长钱某某签字批准,擅自冒用董某某等人的名义贷款169000元归个人使用,上述资金共计357640元至今未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伟

书记员:董建强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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