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5364号
被告人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6241982******,壮族,文化程度初中,原东莞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老板,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平果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
辩护人钟某立,广东欧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甘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14日,被告人甘某某在东莞市**镇**村*8路**号**楼注册成立东莞市**服饰有限公司。后因经营不善,甘某某从2015年6月份起,先后拖欠公司温某某等20名员工的工资共计161304元。2015年11月10日,甘某某因无力发放上述员工工资即潜逃并失联。2015年11月19日及24日,东莞市人力资源局石排分局先后两次向东莞市**服饰有限公司及甘某某发出《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要求甘某某于2015年11月23日及28日10时前到达该局接受调查并配合处理。2015年11月30日,东莞市人力资源局石排分局向东莞市**服饰有限公司发出《劳动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指令甘某某于2015年12月3日前发放拖欠的员工工资。经东莞市人力资源局石排分局公告后,甘某某仍未按照规定时间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2019年9月16日12时许,公安机关在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马洞村延田路18号将甘某某抓获归案。事后,甘某某家属已偿还房东垫付的工人工资53921.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温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王某某等证人的证言,劳动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等书证,被告人甘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某某无视国法,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智威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甘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三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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