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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甘某某开设赌场案)_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湾检公诉刑诉〔2019〕535号

被告人甘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01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住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6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30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法律援助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10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甘某某从2018年5月份开始在惠州市大亚湾区**区**村**市场的服装店内接受外围六合彩投注,以收取现金和微信方式投注和兑奖,至今共计接受投注约一百多期,赌博人员在甘某某处通过现金或微信支付方式投注外围六合彩,甘某某接受投注后向赌博人员开具投注单据用作兑奖凭证。仅查证证实的查处当天47人现金形式投注了10029元,被查处61个关联微信中46人投注了31844元,温某某、刘某某、严某某、程某某累计投注金额共196857元,合共2387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电子数据;7.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非法接受境外六合彩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记生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亚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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