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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甘某某开设赌场案)_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滕检一部刑诉〔2020〕568号

被告人甘某某,男,1989年**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8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住滕州市**镇**庄**村**号。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2月15日被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三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2月22日被滕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滕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1日至23日晚上,被告人甘某某同王某某、徐某某(以上二人另案处理)合伙坐庄,在滕州市**镇、大坞镇开设赌场,组织二十余人赌“百家乐”,涉案赌资十余万元,违法所得两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辨认笔录,证人王某某、徐某某、季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甘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甘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祥

卢颖颖

2020年12月14日

附:

1.被告人甘某某现被羁押于滕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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