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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甘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二部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甘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203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住**镇路**村路**组**号,2019年7月3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5月份,被告人甘某某通过建立微信群“火火2019火火”,在群内以9分钱发红包(限两个人抢)的形式,进行装宝的赌博。红包有四种形式,1和8,2和7,3和6,4和5,分别代表装宝的青龙、出门、白虎、归心四个方向。赌博人员通过1、2、3、4这四个数字中的一个或二个数字进行押注。单压1、2、3、4中一个数字,压中赚3倍;押1、2、3、4中两个数字,压中赚2倍。甘某某从赌博人员赢取的金额中抽取5%至7%,期间共计抽头渔利五万元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邬某某、杨某某、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甘某某的供述;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某某利用网络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甘某某犯罪之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明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甘某某现在家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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