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邻检一部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甘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311963********,汉族,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邻水县**乡**村**组,住四川省邻水县**镇**路**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邻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日被邻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邻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0日邮寄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10时许,邻水县公安局丰禾农村交警队警察何某某带着辅警冯某某、钱某某、曾某某三人在邻水县丰禾镇利民街进行交通安全检查时,被告人甘某某驾驶车后无号牌的两轮摩托车行驶至邻水县丰禾镇利民街三义堂药房处被现场查获。执法人员要求将摩托车开往交警队接受检查,被告人甘某某坚持要自己骑车走,并辱骂辅警“你们像个卵”,辅警钱某某、冯某某将其控制在地,被告人甘某某用手抓、用嘴咬等方式反抗,致使辅警冯某某、钱某某手臂等处受伤,民警驱车前来将被告人甘某某带至丰禾派出所。17时许,民警在丰禾派出所大厅欲将被告人甘某某带离时,被告人甘某某再次想咬人,被多名警察按压控制在地,并采取嘴咬、手抓、脚踢等方式反抗警察,被手脚反拷抬上警车带离丰禾派出所。
被告人甘某某在案发后赔偿了三名警察的医疗费8806元,缴纳了行政处罚罚款及滞纳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收条等书证;2.被害人冯某某、钱某某、魏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4. 被告人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 现场勘查笔录、人身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某某不配合交警执法检查,用暴力阻碍执法人员执法,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甘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甘某某赔偿了三个被害人的医疗费用,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甘某某自愿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甘庆华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起诉书八份,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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