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甘某某,男,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1231986********,甘肃省金塔县人,中专文化,从事销售工作,户籍地甘肃省金塔县**镇**路**号**区**栋**室,住甘肃省金塔县**镇**园**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金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8日2时许,被告人甘某某酒后驾驶甘F*****号小型轿车,沿金塔县金梧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5KM路段处时驶出路外,造成车辆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6.70mg/100ml。在审查起诉阶段甘某某主动供述了其全部犯罪事实,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接受刑事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系初犯,但其醉酒程度较深,酒后驾车单方肇事,负事故全部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甘某某拘役二至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晓宏
2020年3月4日
附:1.被告人甘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7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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