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504211971********,汉族,大专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镇**站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广西苍梧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梧州市公安局万某某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万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6日18时许,蔡某某驾驶桂D****6号小型轿车沿梧州市万某某工业大道由南向北方向行驶,行驶至工业大道华美乐家居广场对开路段左转弯驶入对向车道时,与对向车道自北往南方向行驶由被告人甘某某酒后驾驶的桂D****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甘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对被告人甘某某进行现场抽血检测,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7.1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梧州市万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胡淑娴
2020年9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西苍梧县**镇**路**号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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